名譽侵權怎么辦? 權利救濟止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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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當事人倪某訴稱,其為濮陽縣渠村鄉某村村民,同村鄰居楊某成立濮陽縣某農業合作社時,未經其同意盜用了他的身份信息,以其名義認繳出資人民幣20萬元作為該合作社股東。后該合作社經營不善造成債務糾紛,倪某也因此受到了牽連,原從事的環衛工作,因系公益性崗位,被當地就業服務中心予以解聘停薪,并要求其退還違規領取的工資1.36萬元。
倪某與濮陽縣某農業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某私下對賠償事宜協商無果,釀成糾紛,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其身份信息并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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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
經審理查明,倪某沒有在合作社從事任何工作,公司與本人無任何關系,登記時原告本人不知道且不在場。法官數次進行雙方調解,釋法明理,雙方終達成調解協議:
1、被告合作社未經原告倪某同意擅自登記其為該合作社股東等工商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
2、合作社滌除原告倪某在該合作社的股東等工商登記信息;
3、合作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800元,并在協商時間內賠償完畢;
4、原告倪某撤回對被告楊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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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泵u權是公民個人或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品德、聲望、才能、信用,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應當被法律所禁止,名譽權侵權后,被侵權人的權利應當得到相應的法律救濟。
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盜用其身份信息注冊公司,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原告平和的生活狀態和正常的工作狀態被打破,聲望、信譽、財產等受到嚴重損害;損害結果與被告的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鑒于本案以調解結案,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簽字確認協議效力,最終案結事了人和。
承辦法官提醒:類似名譽權侵權案件,當事人可視案件具體情形,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多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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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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